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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VIP浦京集团教师校外教师兼职管理规定

时间:2024-11-2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兼职教师是指聘请到学院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行业、企业一线专家、技术能手;校外兼课教师是指聘请到学院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各类学校的教师(含返聘教师以及特殊情况下聘请的在读博士、硕士、部分特殊专业的本科生)。校外兼职兼课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校外兼职兼课教师的作用,建立健全校外兼职兼课教师管理机制,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校外兼职兼课教师的条件

第三条 校外兼职兼课教师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独立承担教学任务,能履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职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精神。

第四条 校外兼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两年以上一线教学经验;身体健康,胜任教学工作。

第五条 专业教师取得高等、中专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中专文化基础课教师具备中学以上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校外兼职教师一般应取得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或在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满五年以上且具有相应的技能证书或荣誉称号,既有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又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和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阶段授课或课程计划要求的长期授课时间和精力。

第七条 极特殊情况下聘请的在读博士、硕士及部分特殊专业的本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与所教课程一致的专业或研究方向,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阶段授课或课程计划要求的长期授课时间和精力。

聘请校外兼职兼课教师的原则

第八条 满足教学需要为基本原则,要确保校外兼职兼课教师能对我院师资队伍起到优化和补充作用。

第三章 聘请校外兼职兼课教师的原则

第九条 具备高水平职业能力和教学能力为根本原则。专业教师应优先聘用来自院校教学一线的名师,来自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来自企业、行业一线的骨干人才、技术能手。

第十条 实施聘约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完善聘约,依约管理。明确兼职教师的职责、待遇和工作要求,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聘期制与考核制相结合,适时调整不符合要求的校外兼职兼课教师,稳定精干兼职兼课教师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章 校外兼职兼课教师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外聘教师由教学系部考核、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系部在学期末的最后一个月提出下学期外聘教师计划,报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各系部对拟聘兼职兼课教师时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并通过试讲、面试等方式进行考核。对符合的外聘教师组织填写《兼职兼课教师审批表》,连同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各类资格技能证书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报教务处审核。

(三)教务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核。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确定拟录用外聘教师名单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四)外聘教师实行两周的试用期,有关系部和教务处应及时了解外聘教师讲课情况,决定是否正式聘用。

(五)经系部和教务处考察合格并决定正式聘用的教师,由专业系部与外聘教师签订《兼职兼课教师聘任协议》并颁发聘书,同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校外兼职兼课教师的职责

第十二条 熟悉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备课,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度表组织教学;认真完成课程考试命题、阅卷及成绩登统、分析、呈报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注意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独立思考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在做好教学工作的同时,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维护课堂秩序和纪律,作好学生考勤,认真填写《教学日志》。

第十五条 定期参加学院组织的教研活动,共同探讨教学方法,统一教学要求。

第十六条 服从学院管理规定,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

第六章 校外兼职兼课教师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系部具体负责本部门所聘教师的教学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十八条 校外兼职兼课教师每学期担任的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第十九条 校外兼职兼课教师的课时由用人部门核定、报送。计算方法为:以实际完成的课次计学时,单班或合班在70人以下的,按实际课次计;单班或合班在70人以上的,按实际课次的1.2倍计。

第二十条 各系部负责校外兼职兼课教师的日常管理和教学质量跟踪检查,要建立校外兼职兼课教师管理档案。每学期,要对校外兼职兼课教师进行一次全面综合考评,以准确掌握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写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和评语,考评结果应同聘任教师本人见面,将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为了维护课程的严肃性和连续性,校外兼职兼课教师在授课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和调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和调课的,应按我院相关规定办理调、代课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校外兼职兼课教师的聘用(续聘)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用人部门按照本规定审批程序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对校外兼职兼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状况进行监督。对于教学质量较差、师德不好、责任心不强、学生反映强烈的校外兼职兼课教师,教务处可以责成专业系部予以辞退,同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师德高尚、有奉献精神、教学质量特别优秀、所教学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中获奖的校外兼职兼课教师学院按本院教师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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