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用章管理制度,规范印章使用程序,提高工作水平,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学院行政印章由院办负责。
2、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印。
3、以学院名义发公文、开介绍信、申请书需经书记、院长或相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用印。
4、严格执行用印登记,用印老师、经办人要登记清晰。
5、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申请人所持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杜绝未签字先盖章,尤其空白处盖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注明日期,申请人签字,需领导审批的领导要签字,字迹须清晰、正确。
6、用印严格按制度办理,事先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凡不具备批准手续,一律不得用印。